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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

【实施日期】2003/05/27【颁布单位】绵府办发〔2003〕21 号【失效日期】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绵阳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经营城市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现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有关规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专业规划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   

(四)规划区内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市规划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   

二、规划审批有关规定   

(一)绵阳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须经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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