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绵阳城区城中村"村改居"后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绵阳城区城中村"村改居"后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支持绵阳城区城中村"村改居"工作,完善原农村村民"村改居"后的住房用地手续,现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2003〕60号)文件精神,就"村改居"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改居"后居民住宅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的绵阳科技城建设规划范围内,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完成了"村改居"组织建设,村民身份转换和街区、巷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标识的清理规范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原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此次"村改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
过去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报经省政府批准撤销农业建制;组建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后,村民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纳入此次"村改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
二、"村改居"居民住宅用地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依据和方式
凡符合上述第一条规范范围内的"村改居"居民住宅用地,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条件
"村改居"前原农村村民依照法定标准在市规划部门规划的居民点或中心村范围内使用的住宅用地,可按照"村改居"政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村改居"政策。
(一)原农村村民超出法定面积使用的宅基地。
(二)原农业合作社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土地。
(三)擅自转让宅基地的。
(四)居民点规划后未经批准单独选址建房的。
(五)已规划要进行改造或统一实施建设范围的。
(六)有其它违法用地行为的。
四、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二)家庭其它成员同意将其土地使用权办给申请人的书面意见。
(三)土地登记申请表及地籍测量资料。
(四)市规划局同意用地的规划意见。
(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该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将其使用的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明材料。
(六)原已办证的应提交原土地使用证。
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
(一)申请:由土地使用者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三)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权属调查和审核。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社区居委会所在地公告。
(五)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免交除工本费、测量费以外的有关费用;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统一按50
年办理,用途统一为住宅用地,免交市、区两级政府土地收益。
(二)为了便于"村改居"办理土地登记管理,统一另行编号发证。
(三)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和建房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凡未经批准超占土地的,经依法处理同意补办手续的,其超占土地必须与居民小组签订用地协议,并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不能享受"村改居"政策,应按规定缴纳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一切税费。
(五)对擅自出售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交纳用地全部税费后,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
(六)对擅自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处理并补交有关税费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七)以宅基地作为条件与他人联营、联建的,应依法处理并补交有关税费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八)按"村改居"政策办理国有土地登记的,今后转让土地或房产时应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并补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九)居民点以外单独建房使用的土地,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 "村改居"居民住宅用地登记的面积以其建筑占地为准,不包括其使用的院坝、临时棚圈等,共用通道不作为分摊面积办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