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泸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和市县占补平衡项目。 第三条 市县占补平衡项目包括市县使用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银行贷款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引进社会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及市县投资的占补平衡项目的申报、招标比选、施工、验收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留存部分资金根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分配。其中前期工作费项目区县国土部门占100%;业主管理费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占15%,项目区县国土部门占85%;竣工验收费市国土资源局占25%,项目区县国土部门占75%。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市级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同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承担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负责国家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省重点项目、市、县投资实施的项目的实施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新增耕地面积,以亩均费用包干形式委托区县国土(分)局实施,也可根据我市实际委托农业部门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农业部门严格按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委托区县国土部门实施的,土地开发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以每亩3500元包干方式支付实施单位;土地整理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以每亩不超过8000元包干方式支付实施单位。结合农业部门农田工程项目,委托农业部门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新增耕地面积按委托区县国土部门土地开发费用包干支付农业部门。 第九条 由自然人或公司等社会投资实施的占补平衡项目,采用对项目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新增耕地指标由政府按与投资人约定的价格收购,或者采取政府与投资人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共享(分成比例政府不少于25%)。区县社会投资项目按其新增耕地面积采取分成方式的,由区县政府按其分成面积的50%留给市上,市上按每亩3500元支付区县,作为市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社会投资的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办法如下: (一)国土部门按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论证、开展土地测绘、项目设计(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新增耕地指标测算等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项目具备后,政府通过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明确投资方式,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国土部门负责具体承办。 (三)国土部门采用项目公开招标方式,在投资人中标后,由投资人自行筹集资金实施项目,并自行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质量安全等工作。 (四)项目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务管理费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发生的所有费用。 1.前期工作费含项目土地清查费、可行性研究费、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其相应工作由国土部门完成,费用由投资人中标后按实直接支付给市、县承办部门。 2.竣工验收费含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完成,其费用由投资人中标后按实直接支付给市、县承办部门。 3.其它费用所含工作内容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完成。 (五)投资人必须严格按项目设计施工,施工中涉及项目调整的,必须经国土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完工后,投资人向国土部门提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同时交付竣工验收相应资料。 (七)国土部门给予技术指导,项目完工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项目初验,由辖区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验收工作。 (八)项目完工后,投资人经省级国土部门验收合格,颁发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后,采取收购新增耕地指标方式的投资项目,由政府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购其指标,用于本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采用指标分成方式的投资项目,政府与投资者分别享有比例分成范围内新增耕地指标的处理权,其新增耕地指标由投资者按程序自行负责流转,国土部门负责投资者所持有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手续的办理,政府对投资者持有的新增耕地指标享有优先收购权。 (九)因投资人施工不当,造成项目不能验收合格;或因投资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费用超出政府合同收购价的,概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条 与农业部门农田工程项目结合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国土部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与农业部门农田工程项目选点结合,通过聚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农业部门农田工程项目资金的作用,增大配套资金投入,形成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果。 (二)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项目设计结合,通过资金打捆使用,两部门各自按行业规定的基础上,从提高工程质量、规格等方面以互补形式来统一设计。 (三)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按各自渠道申报项目,待项目立项后国土部门按新增耕地面积包干方式支付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四)项目完工后,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申报项目验收,其新增耕地指标作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 (五)项目前期工作费,项目区县农业部门占100%;业主管理费市农业部门占15%,项目区县农业部门占85%。 (六)国土资源部门的申报、立项、竣工验收等费用由项目区县农业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其新增耕地指标按其相关规定储备,市级投资和县级投资项目其新增耕地指标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相应投资政府储备。 第十二条 泸州市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指标的流转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应在优先保证市本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任务完成后,方可组织区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政府把区县完成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对完成好的区县,给予一定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