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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3/30【颁布单位】 泸市府发〔2005〕25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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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切实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映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应对现代高技术信息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2〕1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成都军区、渝、川、贵、云、藏五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南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联字第1号),进一步加强泸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三、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要为办理人防“结建”手续把关。凡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既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手续或设计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又未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市规划建设局不得发给规划建设许可证,消防、房产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控制减免易地建设费。“结建”工作坚持以建防空地下室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特殊项目需要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开发单位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五、市级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严格把关,以促进我市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构建泸州和谐社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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