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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10/19【颁布单位】泸市府发〔2005〕65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杜绝在征收管理中政出多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取、截留和挪用。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其性质是政府财政资金的转化方式,因此,应按照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把好减免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开政策性减免口子。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由市政府建立专项审批小组统一审批,审批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联系部门的秘书长任副组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事项进行减免审议。
   四、减免程序。凡符合减免条件的事项,由申报单位向审批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办公室初审受理后对申报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审批小组审议。经审议列入减免的事项,由审批小组办公室汇总,经组长签字后报市长审定。审定批准后,业务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减免。
   五、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列入市审计机关例行审计范围。
   六、过去市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减免程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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