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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12/16【颁布单位】 泸市府发〔2005〕77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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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泸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利于增加城市人员与物资掩蔽面积,增强城市人民防空能力,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建设,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和义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在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市人防办和市规划建设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建”审批工作。对既未经人防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手续或设计未经人防部门批准,又未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对该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一)方案审查。规划建设部门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人防部门要介入审查,人防部门要依据《泸州市人防建设总体规划》,向建设单位提出该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具体意见,抄送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在该项目《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中写明“按照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若因地形、地质和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总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做好防空地下室设计,并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签章的施工图、审查报告、设计合同等资料报人防部门审查,对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项目,人防部门要及时办理“结建”手续;对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建设单位依法向人防部门申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后,人防部门要及时办理“结建”手续,并将办理的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结建”手续抄送规划建设部门。 (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人防部门组织对该项目防空地下室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人防部门发给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达到规范要求,无法整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通过人防竣工验收,人防部门及时将该项目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手续抄送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才给办理该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并将人防部门办理的所有资料归入城建档案馆。 三、实行项目审批奖惩制度 规划建设、人防部门要认真履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协调配合,从严把关,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对在“结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把关不严,随意放行,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或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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