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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及权限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2/12/05【颁布单位】泸市府发[2002]129号【失效日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及权限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将泸州市建成现代化大城市的战略决策,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规范规划区内建设活动,使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及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总用地面积为927平方公里。

二、市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管理范围:按照目前市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力量并结合三区的工作实际,将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确定为 248平方公里,即:以绕城高速公路(含隆纳高速公路绕城线部分)外侧100米以界,其余部分委托地域相对应的各区人民政府管理。http;//www.law110.com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统一由市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不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权。为此,对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权限管理:
1、明确的绕城高速公路外侧100米范围内的248平方公里城市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建房及除农房建设外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统一核发“一书两证”和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
2、在248平方公里城市管理范围内的农房建设,按泸市府发[2002]8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范围和权限管理各类建设活动,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管理和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和促进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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