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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国家收益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2/01/06【颁布单位】泸市府发〔2002〕1号【失效日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国家收益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区土地国家收益收取范围的通知》(泸市府发〔1999〕61号) 下达后,对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收取出让金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深化,原有低档入轨,纳入为主的原则已不适应,群众普遍要求对征收标准、使用年限等进行调整。因此,经研究决定对征收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国家收益作如下调整:

  一、建设用地宗地转让补办出让应当缴纳的国家收益:
  (一)计收土地国家收益的土地面积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扣除十六米以上城市道路 、道路绿化等城市公共设施所占土地面积);
  (二)土地国家收益标准为土地国家收益基数的45%—50%;
  (三)土地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工业用地50年。law51.com

  二、房屋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缴纳的国家收益:
  (一)维持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国家收益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三)商业用地按土地国家收益基数的8%—10%计收;其他用地按土地国家收益基数的4%—5% 计收;
 (四)房改房交易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

  三、本通知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泸州市城区宗地出让国家收益表
     2北城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3南城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4大山坪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5小市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6红星、莲花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7蓝田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8高坝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9茜草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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