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国家收益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区土地国家收益收取范围的通知》(泸市府发〔1999〕61号) 下达后,对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收取出让金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深化,原有低档入轨,纳入为主的原则已不适应,群众普遍要求对征收标准、使用年限等进行调整。因此,经研究决定对征收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国家收益作如下调整: 一、建设用地宗地转让补办出让应当缴纳的国家收益: (一)计收土地国家收益的土地面积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扣除十六米以上城市道路 、道路绿化等城市公共设施所占土地面积); (二)土地国家收益标准为土地国家收益基数的45%—50%; (三)土地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工业用地50年。law51.com 二、房屋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缴纳的国家收益: (一)维持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国家收益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三)商业用地按土地国家收益基数的8%—10%计收;其他用地按土地国家收益基数的4%—5% 计收; (四)房改房交易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 三、本通知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泸州市城区宗地出让国家收益表 2北城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3南城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4大山坪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5小市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6红星、莲花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7蓝田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8高坝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9茜草片区房屋交易土地国家收益标准
二○○二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