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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应附带规划设计要求的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7/25【颁布单位】 泸市府发〔2003〕77号【失效日期】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应附带规划设计要求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应附带规划设计要求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出让国有土地应附带规划设计要求的意见
          市规划建设局(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经营城市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求,以及《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年第22号令)第五条“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要求。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应满足的规划内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地块出让,应附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后退红线。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http;//www.law110.com

  三、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出让。严禁任何部门擅自将城市绿地、城市道路及公益设施等规划用地出让作为开发用地。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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