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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9/08【颁布单位】 泸市府发〔2003〕89号【失效日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明显偏低。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3〕8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泸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县、区也应根据川府函〔2003〕82号作相应调整,以公平税负。
附: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三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税务 土地 调整 税率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瑞林、善强同志。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 270 份)
附件:
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年税额6元/m2
江阳北路、治平路、迎晖路、江阳中路南至三星街口
二级:年税额5元/m2
公园路、苏公路、南极路、大慈路、宝成路、花园路、文化公园、钟鼓楼、珠子街、?鱼市街、武成路、仁和路、肖巷子、慈善路、忠孝路、库房街、白招牌、正兴隆街?、江阳中路龙泉桥南至大山坪(含南苑宾馆)、滨江路、江阳南路、江阳西路市政府——法院
三级:年税额4元/m2
新马路、新苏公路、东门路、东门口、孝义路、朝阳路、大北街、太平街、凤凰路、江阳南路、大云路、中平远路一、中平远路二、下平远路、广云路、连江路二段、三段、江阳西路其余路段
小市部分:
1、小市上码头(以伍复街为界)——杜家街(龙马潭运输公司)
2、沱一桥——客运站——龙马大道口(龙马潭区中医院)
3、丝绸大楼、水井坎、洪达小区临公路门面
4、沱二桥——迎宾大道——龙马潭区中医院(龙马大道)
安富部分:
1、纳溪汇通百货——和尚桥路段
2、招呼站——永宁路(河东客运站)路段
3、人民路、友谊路路段
四级:年税额25元/m2
兰田坝、市城市规划区内除一、二、三级列举范围以外的其它街道(不包括第五级所指范围)
工矿区部分:茜草坝、瓷厂、锅厂、川南矿区、七化建、泸天化等
小市部分:1、小市上码头——麻纱桥
2、伍复街、水井坎、洪达小区、宝莲街
3、龙马潭区汽车运输公司——沱二桥桥底
4、南高新区
安富部分:纳溪城区除三级列举范围以外的其它街道
五级:年税额15元/m2
除兰田以外的市区建制镇
工矿区部分:水泥厂、建陶厂、火炬厂、高坝工矿区(包括罗汉场、石梁村)、碳黑厂
小市部分:石堡湾、大驿坝、瓦窑坝、邻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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