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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
【实施日期】2004/08/06【颁布单位】泸市府发〔2004〕56号【失效日期】 |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10号)文件精神,针对具体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对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部分征地合作社,其家庭成员全部农转非,并且住房被拆除的,执行货币还房安置政策;对家庭成员部分农转非,只对农转非人员进行社保安置,涉及房屋拆迁的实行自建房安置;对家庭成员全部农转非但其住房未被拆除的,不给予还房安置。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
主题词:国土资源征地安置补充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8月6日印发 (共印28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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