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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2/01【颁布单位】泸市府发〔2005〕3号【失效日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经泸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恢复征收泸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按泸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199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以1997年泸州市第二轮“菜篮子”工程在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范围内确定的蔬菜基地为准。2005年1月31日前已经征占用的不再收取,2005年2月1日起,凡征用该菜地的,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征收范围附后)。
  二、征收标准
  按《泸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亩缴10000元,在城市规划区外每亩缴8000元。
  三、征收对象
  由征用菜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欠缴、拒缴。
  四、审批程序
  按《泸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蔬菜基地应严格控制征(占)用,确因建设需要征(占)用蔬菜基地的,经规划定点,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再办理审批手续,并须在批准征(占)用蔬菜基地之日起15日内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交款依据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征收主体与基金管理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主体为泸州市农业局,市、区国土部门配合征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收总额按市、区、乡(镇)5:3:2的比例分级入库,即市财政入库50%,区财政入库30%,乡(镇)财政入库20%,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
  六、基金的使用
  按《泸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用于蔬菜基础建设、新品种引进、新技术示范、技术培训和必需的管理费用。
  七、新菜地的建设
  新建蔬菜基地原则上确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符合泸州蔬菜产业发展规划。
  八、严格征收纪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涉及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乡(镇)、部门,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利用征、占蔬菜基地进行贪污、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无法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或未按规定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实施
  十、本通知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http;//www.law110.com
  附件:泸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业 菜地 基金 征收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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