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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集资建房管理,逐步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资建房的形式
集资建房采取单位利用闲置土地、政府扶持、职工以建造成本集资、单位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法或职工个人出资、单位适当补贴、小区统一规划、集中定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法进行。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采取预收公房售房款的建房办法继续建房,避免新建住房变相进人实物分配的旧体制。
二、集资建房的条件
(一)有合法的自有建设用地,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修建性详规的要求;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兀备,各项房改政策措施基本到位;
(三)集资建房方案经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
(四)集资建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职工集资款,单位有经济能力承担适当补贴,所需建房资金基本落实;
(五)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分配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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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资建房的对象
集资建房的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且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需要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将原购公有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还给原产权单位。副县(处)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鄂办发[1997]44号文件规定。
四、集资建房的标准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按(荆州市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建设标准)(荆安居[1997]
02)执行。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和级别,控制在每套住宅建设面积80-100平方米左右。
五、集资建房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个人出资部分
1、个人按房价款不低于50%的比例交纳的首期集资款;
2、职工帐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二)单位补贴或出资部分
1、从自有资金中筹集的住房建设资金;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归集的售房款;
3、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4、其他住房建设投资。
六、集资建房在规定购房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以内的,职工个人出资部门不得低于建安工程造价的水平;单位补贴或出资部分最高不得突破住房综合造价的40%。已实行货币化分配的单位,职工补贴不得高于货币化分配方案的水平。超面积和超标准装修部分的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不得出资或进行补贴。
七、集资建房的审批办法
集资建房须报下列资料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实施。
(一)单位集资建房的报告及集资建房方案;
(二)自有建设用地的权属证明和规划部门的批文;
(三)集资建房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计划;
(四)(集资职工住房基本情况花名册)及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未经审批同意的集资建房,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房改资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售房款动用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审批同意列人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的集资建房,享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扶持政策。
八、职工按规定出资购买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产权归出资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九、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集资建房可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199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不能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没有办理集资建房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没有补办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O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