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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8/09【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收集力度,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意义,深化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重要形式。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有利于改革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市政府已把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任务是实现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抓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增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任务全面完成。
二、明确原则,强化管理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必须按照以下原则,有效归集,严格管理。一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所有住房公积金都必须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由该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三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不足支付购建大修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监察、财政、房管等部门要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对违反《条例》规定贪污、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财政、房管部门要会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追回,没收非法所得;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明确步骤,突出重点
鉴于我区各单位的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分类处置,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总体目标是:今年内,30%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实施,归集面达到35%,力争3年内全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全部启动,归集面达到90%。年内启动实施的重点是全额财政拔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将分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自2005年1月1日起,在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单位(不含定额补助单位)中首先启动,财政补助0.3%,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为在职职工补存0.7%—1.7%,达到工资总额的1%—2%;第二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适时启动实施,其住房公积缴存比例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经费来源由单位自筹,开支渠道列入“社会保障”支出;第三步,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启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开支渠道列入企业成本。特困企业及改制企业暂缓建立住房公积金。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归集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据实测算本单位的缴存总额,并纳入单位预算,积极筹集资金,按时足额缴存,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将把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纳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目督办、区房管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单位归集缴存进度。对资金筹集不到位、归集进度缓慢,不能按时完成缴存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任务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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