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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了实现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业交易兴旺,房地产交易税收已成为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房地产交易税收涉及的税种和征收环节多,征收难度大,实行以契税为抓手,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弥补征收漏洞,防止地方财政收入流失的有效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站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协作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支持地税部门做好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 二、明确征收范围,确立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凡我市境内征用、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二)征收方式:按照“政府总揽、地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源泉控管”的原则,地税部门自征管理与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协助征管相结合,地税部门应在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房屋交易中心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对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法定手续中的纳税申报实施“一窗式”服务,实现房地产交易税收的征收及土地和产权证件办理一体化管理。各县(区)要尽快贯彻实施,实现市、县(区)房地产税收征管机制协调一致。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三、坚持“先税后证”,认真落实责任 为实施房地产交易税收的有效管理,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坚持“先税后证”的管理原则,待产权双方在缴清契税及房地产各税(包括基金附加)后,及时为产权受让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地税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便民、利民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精减办税程序,提高依法办事效率,加大对偷、逃、抗税的稽查和处罚力度,防止税收流失,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税收管理的人员,地税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助征补贴。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协税护税的义务,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和“减免税通知单”作为办理和发放房产、土地权属证件的前置要件,纳入必须办证的程序,对未取得“完税证”和“减免税通知单”的一律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权属证件,并按季度向地税机关提供办证情况。 四、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一)健全管理制度。地税征收机关要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有机衔接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完善协税护税信息沟通、价格评估、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地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的长效控管机制。 (二)完善协作制度。地税部门要与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国家征税、协税政策调整后,及时向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通报情况。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及时向地税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和土地征用、出让、转让有关合同,土地基准地价,市场指导价,土地登记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作出更改、调整、变通现行税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批准减免税。对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擅自改变或故意低估有关计税依据,违规办理延期纳税,借集资建房之名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应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对因征管和协税护税不力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除向当事人追补流失税款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税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流程等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公示专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为顺利推进房地产税收“一窗式”征收和一体化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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