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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体制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2/09/02【颁布单位】 巴府办发[2002]99号【失效日期】 |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体制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川府发[200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巴中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加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原则 坚持依法审批,集中管理,富区强市,有利发展的原则。 二、规范范围 重点对巴中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50平方公里,下同)土地管理体制适当调整,同时对巴州区的土地管理事权作适当调整。 三、规范土地管理权限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两书一合同一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颁发;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巴州区辖区范围内的用地委托巴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管理和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国土资源局发放两书一证。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 巴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凡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或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国土资源局承办(其中江南建成区的土地征转用前期调查资料及相关材料由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协议出让和划拨供地 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建设用地,由项目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步确定用地位置和面积,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项目单位正式提出用地申请,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签注意见(其中江南建成区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基础资料,经区政府审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且不具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江南建成区的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基础资料并收费,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四、规范土地交易市场 (一)坚持一个城市只成立一个土地储备中心,即市土地储备中心。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其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由土地使用者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管理、监督和审批。其中江南建成区的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基础资料,区政府审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五、规范土地管理执法权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对城市规划区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统一执法。市国土资源局组建执法支队,在江南、江北分别组建土地执法大队。实行"四统"(统一执法主体,统管人员编制,统管人员进出,统管干部任免)和"四放"(工作范围放在辖区,供给关系放在辖区,工作考核放在辖区,罚没收入放在辖区)的办法进行执法管理。 六、规范土地规费收支管理 坚持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办证收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进行。城市规划区以外巴州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办证收费统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内进行。江南建成区和区开发区及规划区外的土地征转用、土地登记发证中的有关规费由区国土资源局收取,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土地的规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入同级财政专户监管,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储备,不得任意减免和缓收土地出让金,严禁"以地换工程"、"以地抵工程款"。 以上通知中有关具体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实施办法。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二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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