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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2/09/20【颁布单位】 巴府办发[2002]109号【失效日期】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巴府发[2001]58号)精神,多渠道筹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项目前期工作有必要的经费开支,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多渠道筹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1、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财力状况,在预算中适当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2、积极争取上级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属市级直接争取的,市级全额留用;属市级和区(县)共同争取的,市级留用30%,区县级70%。

3、使用国家、省无偿项目资金的受益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项目业主用自有资金补助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1)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项目投资补助资金总额的3%计算;

(2)挖潜革新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投入企业使用的无偿项目资金,按项目投资补助资金总额的5%计算。

(3)国家、省已明确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的从其规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4)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部门、单位、市级项目业主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签订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协议的,按协义执行,但协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一倍。

(5)凡国债资金和国家补助的扶贫资金、天保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救灾资金、防汛抗旱资金、教育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三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以及社保资金,不得在国家补助的资金中列支前期工作经费。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

1、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部门使用,财政监督。

2、收取受益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项目业主补助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收取单位开据财政非经营性收据。

3、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必须专款专用、节约开支、滚动使用、严禁挪用。

4、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严格用于下列开支: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1)项目的考察、研究、论证,图文材料的编制、申报,争取立项审批等开支;

(2)争取项目的差旅费开支;

(3)其他与争取项目直接有关的开支。

5、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级经办申报项目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使用。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适合区(县)实际情况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四、本规定从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前有关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筹集使用管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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