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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2/10/26【颁布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失效日期】

 

巴中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

 

现公布《巴中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 熊光林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巴中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 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内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中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和构筑物、广告牌匾、施工场地、停车场和车辆、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各种标志物、市场及公共场所等的容貌。

第四条 城市市容市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护城市山水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特色。

第五条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巴中市建设局是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市容市貌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机构按其职责分工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城镇综合管理部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性的监督队伍,负责本地区内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环境保护、工商、公安、电业、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城市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市容市貌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道路街巷容貌管理

第九条 设在道路街巷地面和地下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整洁,不得缺损。 第十条 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置在道路街巷的临时集贸市场和摊点的容貌管理。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并保持摊位整洁。

经批准临时设立的摊点应使用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定样式的经营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并不得影响原有商业网点的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 城市干道两侧道路红线外的建筑物前,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线,美化城市。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各类绿地、护栏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街巷及其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得在干道两侧挂钩拉绳晾晒物品。

第三章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谐调。

第十五条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保持其外型的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增设或搭建阳台、门窗;外墙及门窗玻璃不得破损;外体不得乱涂乱画;临街的阳台、外廊和窗外,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墙)的高度;屋顶不准搭棚;堆放杂物;空调、护拦等的安装应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及建筑物整

洁、美观的要求。

颜色陈旧、墙体表面损坏的建筑物,应按照城市管理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整容、美容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破损、危险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和构筑物,其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整修;没有整修价值的,应及时拆除。对产权单位自行拆除破损、危险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计划、规划、国土资源;供水、供电、通讯、供气等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及时为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政府及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决定要求修整、拆除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产权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内雕塑的设置,必须按其管理权限经城市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雕塑的内容必须健康,符合城市规划风格及造型艺术要求。雕塑破损或污染的,其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

第十八条 城市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的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各种管线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二对现有附设在建筑物上有碍市容的各种管线,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改造或拆除。 第四章 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场地的管理;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设备应摆放整齐,工棚、休息室等临时设施应按规定搭设;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建设临时围墙,坚持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周围,须按规定设置围栏、标志和安全设施,保护施工场地内外容貌整洁。

第二十条 施工场地出入口要保持整洁;施工中产生的渣石、弃土应按指定地点排放;不得在施工场地周围倾倒或堆积;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入施工场地外;运料、运渣车辆必须封闭式运转,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拖带或遗落泥土,污染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按规定及时修复。

第五章 广告牌匾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宣传栏(板)、标语牌、霓虹灯、橱窗门面等设施,应经城市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宣传栏(板)、标语牌、霓虹灯、灯箱、路标、标志、橱窗门面等,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语应当清晰、准确,文字应当规范、标准;广告内容应当健康,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广告中的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造型要美观大方并与周围建筑和景观相谐调。使用单位应定期维修、油饰,并 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 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政府确定的广告栏内张 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张贴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和各类招贴。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乱画、乱贴、乱刻、乱挂各类标语、广告。

第二十五条 节日或其他庆典活动的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其中需在道路上悬挂标语的,应经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同意;悬挂、横挂标语的位置和高度要适当,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影响市容市貌美观,节日或庆典活动过后,悬挂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标语自行及时拆除。

第六章 停车场和车辆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保持外观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车辆,不准在城区内行驶;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不准鸣笛的,禁止机动车鸣笛;禁止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市貌的地点任意停车。

对确需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按有关临时占道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所有停车场必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道路上维修和清诜车辆。http;//www.law110.com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的行为,由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视情节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公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城市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不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却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细则》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市容帝貌主管部门必须履生职责,如因自身工作不负责任给市容市貌建设与管理工作带来损害的,由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应予及时查究,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巴中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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