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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10/15【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实际居住困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
  随着人口的增长,生活质量的改善,农村部分住房困难群众要求解决住房困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高度重视解决部分农村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此次解决农村住房困难的对象是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实有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公正、公平、公开,节约和集约用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各镇、街道要认真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正确界定农村住房困难户,为切实解决农村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二、坚持群策群力,多途径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
  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按不同区域采用不同方法解决。主城区、副城区提倡以结合城市建设拆迁、村庄整理、旧村改造解决为主;城郊区提倡以多层公寓联建为主,结合旧房拆(扩、升)建、垂直住宅新建等方法解决;远郊区按新社区建设规划需搬迁的村庄主要以村民闲置房调剂、旧房修缮等方法解决。积极引导和鼓励以多层公寓联建的方式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积极鼓励村级公房廉价出租、村民闲置房等方法解决农村群众住房困难。采用多层公寓联建、垂直住宅的,应使用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采用垂直住宅建设占用土地的指标和额度视全市可用指标和额度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72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次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采用多层公寓联建的,优先安排建设占用土地的指标和额度,且新建公寓的建筑面积标准可控制在每人90平方米以内,多层公寓联建由村级组织牵头,各联建户自筹资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正确引导以旧房拆(扩、升)建的方式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者今后能与村庄建设规划基本衔接且相邻无纠纷的旧房,由农村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村、镇(街道)审核,建设、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拆建,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72平方米。经批准新建垂直住宅的农户其宅基地按实有在册人口安排,其中,实际人口不足3人且有1名已达法定婚龄未婚青年的,可按3人安排;实际人口3人及以上,且其中有达到法定婚龄未婚青年的,按每一未婚青年增加1人安排,婚后不再调整。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已达法定婚龄未婚青年已享受审批宅基地政策的,今后因婚嫁等迁移户口的,在迁入地不再享受审批宅基地政策。
  各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村公房的产权情况作全面的调查,村级组织有集体公房且农村住房困难户愿意承租的,村级组织应将公房优先廉价出租给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各村级组织应当认真排查本村范围内村民闲置房屋,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应想法设法做好闲房户的工作,尽可能牵线搭桥,将闲置房出租或出售给农村住房困难户。农村住房困难户须书面承诺将原有旧房拆除并将宅基地无偿交回村级组织,向国土部门办理权证注销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建房用地。住房困难户新房建成后,村级组织应责成旧房拆除。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步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
  农村住房困难解决工作,坚持符合规划、一次理清、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同时,要根据农村群众实际居住困难程度不同,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进行解决,优先解决3人以上的住房困难户;由于分家析产、房屋出卖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列入本次解决范围。市政府每年优先安排不少于200亩的农转用指标额度专项用于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按照农村住房困难户用地需求情况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准确界定本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并登记造册;在2005年11月底前,制定可行、详实的解决本辖区内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的方案,报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备案;在年底前落实好今年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的目标任务,以后要根据年度用地指标额度和辖区农村住房困难户困难的不同程度,排出年度计划,向群众公布,逐年解决。
  四、坚持规范操作,确保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工作顺利推进
  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农村住房困难户界定采取逐级审核和社会公示相结合的办法。由符合农村住房困难户条件的家庭,向村级组织申请,村级组织初审,镇、街道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农村住房困难户进行复核,并向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相关资料,同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认无误的,由镇、街道登记造册。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用地审批,由列入年度解决计划的农村住房困难户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初步选定建房地点并签署意见后在本村内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街道村镇建设服务所出具规划意见,经镇、街道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住房困难户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镇、街道村镇建设服务所组织定点放样,市国土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和各镇、街道负责批后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用地和增加建筑层数的,应责令农村住房困难户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拆除。
  五、坚持各负其责,形成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工作合力
  进一步加强对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和国土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都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市建设局应及时编制切合农村实际的住房困难户用地建设规划。市国土、建设、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想方设法为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减免本市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各村级组织、镇、街道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建设用地和年度解决计划。市政府将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居住困难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下一年度该镇、街道所有的用地指标。同时,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考核,确保解决农村住房困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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