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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政发[2007]3号 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等文化遗存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和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我市历史悠久,名人辈出,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厚的遗存积淀,是一座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古城。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完成了对全市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资源的普查,先后公布了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全市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义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4处,义乌市级文物保护点291处。市财政拨专款对黄山八面厅、吴晗故居等古建筑进行了全面修缮。但是,由于自然力的侵蚀和人为的损坏,大量的传统乡土建筑年久失修,有的已经破败不堪。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修缮和保护,不少古建筑将湮没于城市,消失在乡间。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的保护,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对照保护标准,明确保护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保护标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的范围是: 1、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2、市级文物保护点。 3、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或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式样、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能较完整地反映义乌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及地域文化特征,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可在调查、评估、认定的基础上,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并予以保护。 二、加强规划控制,落实管理措施。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会同市建设、国土等部门制定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计划,市建设局要加强规划控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管理措施。在城镇建设、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其他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时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等历史文化遗存时,规划部门原则上要结合规划予以保留。保留确有困难需要拆除或迁建的,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可结合佛堂古镇保护等项目,对古建筑实行异地迁建集中保护。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文化村镇等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不能简单地拆旧建新。古建筑的色彩、格调等不能随意改变,防止造成修缮性破坏。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文物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和所在地镇、街确定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方式,决定在原地保护的,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落实保护措施。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文化部门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保障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整体维修时,应编制维修方案,并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建设局、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整体修缮。 市建设局要结合城建档案建设,对古建筑的原貌进行拍摄、录制,同时对古建筑进行测量、绘图、建档,整理出版古建筑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建立古建筑档案体系。 三、明确责任主体,增加财政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产权人是修缮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或没有产权人的,由市政府予以修缮。产权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予以修缮和维护。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由个人予以修缮和维护。 从2007年开始用五年左右时间,根据轻重缓急,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进行一次抢救性修缮,解决漏雨、结构性加固和电线老化等三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财政补助80%,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点的由市财政补助60%。 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集体或个人愿意自愿捐赠的,可将该历史文化遗存产权整体无偿捐赠给国家,捐赠后由市财政拨款予以修缮。市政府对捐赠者发给荣誉证书,予以表彰。也可以在不补偿用地的前提下,按评估价将该历史文化遗存产权整体转让给国家,由市财政拨款予以修缮。签署捐赠协议或转让协议后,该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并按规划在原地保护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集体或个人筹集资金进行整体修缮的,可在全体产权人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产权人承诺按修缮方案修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公开招投标,修缮费用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补助修缮总额的40%。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需要修缮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修缮方案。编制修缮方案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涉及城镇建设、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其他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时予以保留或经批准迁建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等历史文化遗存,其所有权人在申请住宅用地时,应与村集体签订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置换协议,置换后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村集体所有。 市财政每年安排修缮、保护专项经费,并列入预算。 四、做好合理利用,发挥应有作用。 黄山八面厅等乡土传统建筑,荟萃了我国南方明清民间建筑的精华,堪称木雕博物馆,是研究明清民间建筑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在乡土传统建筑中,有不少祠堂、厅堂是一个村落的政治中心,蕴藏着古老而质朴的传统文化内涵,是村民日常聚集、交流的重要场所。充分发掘祠堂、厅堂深厚的乡风文明,利用祠堂、厅堂开展农村积极向上的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修缮后的祠堂、厅堂可以作为村级组织办公场所、老年活动室、党员活动室或乒乓球室、棋牌室、图书室等政治、体育、文化活动场所,也可以作为科技课堂,设立科技培训室、远程教育室、广播室、科普阅览室等,及时向农民发布致富信息,传授种养植技术,让农民在家门口就可以获得技术知识和市场信息。同时,还可以利用古民居、古村镇,组织开展农村休闲旅游,丰富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保护历史文化遗存,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事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当前保护、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上对得起祖先,下对得起子孙。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所在地镇、街实施,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协助。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意识,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增强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产权人的保护意识,落实产权人的保护责任,督促部分产权人有能力修缮却不愿修缮的问题,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产权人加强对传统乡土建筑修缮、保护、管理。 要多渠道筹集修缮、保护经费,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要鼓励社会有识之士为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慷慨解囊,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工作列入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增强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感。 六、修缮保护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建设局制定并实施。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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