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义政办发〔2007〕170号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用地投资项目复核验收,是指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业用地投资项目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设定的主要内容在约定期限内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投资项目的复核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土局会同下列单位成立小组进行复核验收: (一)发改局审查项目业主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审查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等落实情况。 (二)建设局审查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占地面积等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三)经发局、外经贸局(参与外资项目)审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采购、到位和安装等情况。 (四)相关镇(街)审查项目建设期限等执行情况。 第五条 复核验收标准。投资总额已到位、项目建筑工程已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 第六条 复核验收程序: (一)受理复核验收申请。项目业主应当至迟于第一阶段合同届满前一年向国土局提出复核验收书面申请。国土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在前款规定时间内项目业主未提出复核验收申请的,国土局应当至迟于第一阶段合同届满前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进行复核验收。 (二)归口验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验收,在会同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各自的验收意见。 (三)汇总审定验收意见。国土局汇总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提出复核验收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复核验收结果。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一次。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出具复核验收不合格确认书。复核验收合格的或经限期整改后复验合格的,出具复核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此办法要求,制订各自的具体验收办法,规范程序,简化手续,避免验收内容和资料的重复,对于能够合并或共享的资料,应合并进行,成果共享。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复核验收相关资料,须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验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