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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节能利废,限制粘土制品的生产、使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本细则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其他节能技术,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推广的工作,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推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经济发展、财政、税务、国土资源、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交通、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墙改办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 (八)完成主管局和上级新墙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新建非粘土新墙材生产企业,如符合省级新墙材生产示范线的基本要求,由生产企业申请,经市墙改办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一部分专项基金的补助。 第八条 本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不在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筑工程,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的非粘土类资源和其他废弃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由生产企业向市墙改办提出申请,经市墙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市墙改办报省新墙办,经省新墙办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技术,并严格按照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及结构说明确定的建筑面积,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同时向交费单位或个人发给退费需知一份。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墙体材料使用完工未粉刷前),通知市墙改办对墙体材料应用情况进行验收,同时提交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和按退费需知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市墙改办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完成该项目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以下简称空心粘土制品)的,在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经市墙改办验收,按一定比例退还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不予退还。达到60%及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品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建筑工程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但退还总额不超过预收额。 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少于60%的;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的。 2004年4月30日前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专项基金返退标准按原省政府第87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按规定2%上缴金华市新墙办,3%上缴省新墙办,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上缴。 第十五条 市墙改办征收专项基金,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或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工程完工经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后返退结算时,按提供有关资料结合实地验收记录,经市墙改办审核同意,交市财政审查,符合条件的,拨款到市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直接汇款给建设单位或个人,结算后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后转作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形式为贴息和补助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省、市规定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 市墙改办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 市墙改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缴纳专项基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违反规定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截留、坐支、平调、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市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墙改办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墙改办,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墙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形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二)违法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义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过去本市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义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