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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5/11/30【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符合下述申请条件的对象可予申报廉租房:

  1、离休干部或其配偶居住单位自管房,在旧城改造中自管房被拆迁,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未参加房改的。
  2、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因一人不成户不能参加房改,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
  3、持有《义乌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0周岁以上的城区范围世居居民,未参加房改,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
  4、同时持有《义乌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和《残疾证》的城区范围世居居民,未参加房改,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
  5、持二等以上残废军人证的军人或配偶,系城区范围世居居民,未参加房改,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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