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符合下述申请条件的对象可予申报廉租房: 1、离休干部或其配偶居住单位自管房,在旧城改造中自管房被拆迁,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未参加房改的。 2、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因一人不成户不能参加房改,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 3、持有《义乌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0周岁以上的城区范围世居居民,未参加房改,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 4、同时持有《义乌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和《残疾证》的城区范围世居居民,未参加房改,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 5、持二等以上残废军人证的军人或配偶,系城区范围世居居民,未参加房改,无私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