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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无锡市选择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指导意见

实施日期】2007/01/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制定下发《无锡市选择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拆迁确定实施单位的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房屋拆迁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无锡市选择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无锡市选择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拆迁选择确定实施单位的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房屋拆迁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选择是指拆迁人根据完成工程项目房屋拆迁任务的需要,邀请多家拆迁实施单位参加竞争,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中选择一家或几家单位接受拆迁委托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下列工程项目在实施拆迁前,应当进行拆迁实施单位的选择:

(一)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在3000(含3000)平方米或被拆迁户数30(含30)户以上的;

(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500(含500)万元以上的;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选择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监督、指导及管理工作,由各区拆迁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拆迁人在选择拆迁实施单位前,房屋拆迁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具有拆迁项目规划红线范围的基础资料(包括拆迁范围内的户数、面积、房屋类别及土地使用性质),并登记造册。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已基本落实到位。 具备上述条件后,拆迁人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区拆迁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拆迁实施单位选择。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特点,制作拆迁实施单位选择邀请函。邀请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项目的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地址、规模、产权调换房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期限等);
(二)拆迁人对邀请参加竞争单位的资质等级、信誉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三)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资质证明文件、业绩信誉状况和在拆项目数量及完成情况等);
(四)报名的地址、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拆迁人可以采取公开邀请方式,也可以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采取公开邀请方式的,邀请函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发布。

第八条 邀请参加竞争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屋拆迁 资质证书;

(二)具有实施房屋拆迁能力,资信状况良好。

第九条 拆迁人会同区拆迁工作办公室应当根据参加竞争的拆迁实施单位提供的材料及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资格预审后报市拆迁办复核。 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参加新开工项目的拆迁: (一)一级资质企业在拆项目5个以上、二级资质企业在拆项目 4个以上、三级资质企业在拆项目3个以上未通过市拆迁办工地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一年内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上年度平安拆迁等考核不合格的; (四)资质审查为不合格的。 采取定向邀请方式的,在市拆迁办资格复核后,参加选择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十条 参加选择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书面通知参加选择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其书面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拆迁项目工程概况(包括调查摸底的基础数据)、拆迁期限、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证金额、付款方式、奖罚措施等;

(二)拟签订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

(三)要求书面回复的内容[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测算的数据(一户一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计划、从业人员安排及上岗证编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书面回复提交的地址和截止时间。

(四)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资质和业绩信誉状况等)。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对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测算,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或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测算,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测算结果。测算结果作为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参加选择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书面回复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在回复提交的截止时间后,拆迁项目所在区拆迁工作办公室组织并主持评分会议。评分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评分委员库成员、拆迁人代表、所在区拆迁工作办公室代表、所在镇(街道)代表。其中评分委员库成员随机从评分委员库中抽取。 评分委员库由市拆迁办按规定设立。

第十四条 评分办法采取百分制,评分委员会完成评分后,拆迁人应按照得分的高低选择确定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如出现二个以上同等分值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 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确定后,拆迁人和被选择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5日内订立书面委托协议。被选择的拆迁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拆迁委托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参加拆迁实施单位选择的其他单位中确定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并按规定和要求订立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在选择确定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活动中,对于拆迁项目应当进行拆迁实施单位选择而未进行选择的,由市拆迁办对拆迁人进行警告并责令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拆迁实施单位选择;对于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设定框架,照顾关系,致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被选择的,由市拆迁办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并责令拆迁人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进行拆迁实施单位选择,原已被选择确定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再参与竞争;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被选择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参加竞争的;

(二)拆迁实施单位采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的;

(三)被选择的拆迁实施单位转包拆迁项目的;

(四)其它违反本指导意见的。

第十七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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