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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颁发日期】2005/01/07【颁布单位】 温建建(2005)2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市属房地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局属各单位:

《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室会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月7日

附件:

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或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时。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本规定深度以外的基坑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并对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拍摄图像,作出详细的原状记录报告,经各方认可。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凡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地质勘察、桩基施工资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种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

第八条 从事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及《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应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坑工程的概况和特点,周边环境和基坑工程的平面布置;
(二) 基坑工程设计的依据,采用的标准及计算机软件名称;
(三) 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四)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五) 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六) 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七) 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八)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项目及其警戒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以及信息反馈、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三章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应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十八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基坑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并落实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理与监测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并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单位对监测质量负责。监测记录应规范,监测数据应准确,并及时提出合理意见,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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