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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行政处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发日期】2006/04/26【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局机关、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内部的职能分工,现就房地产行政处理中有关事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房地产行政处理的范围:

违反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注销产权证等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房地产行政处理的立案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该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的。
4、属于本局查处职责范围内的。
三、房地产行政处理案件查处程序:
1、由各房管所负责查处的违反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案件,按行政处罚程序立案,并调查核实,如需要由市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以市局名义拟好处理决定书文稿,经本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连同证据材料报送分局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报送市局,按照法制处审核→办公室核稿→分管局长签发的程序办理;
2、由各分局、拆迁办、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查处的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案件,按行政处罚程序立案,并调查核实,如需要由市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以市局名义拟好处理决定书文稿,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证据材料报送市局,按照业务处室审查→法制处审核→办公室核稿→分管局长签发的程序办理;
3、由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查处的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案件,按行政处罚程序立案,并调查核实,如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证据材料报送法制处,按照法制处审核→办公室核稿→分管局长签发的程序办理;
4、文件出台后,各房管分局及其房管所办理和其他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理案件,分别由局法制处和局办公室负责,将文件连同证据材料交给原承办单位,由原承办单位送达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3、询问当事人或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或在场人核对签名;

4、调查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况,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处罚程序办理,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5、行政处理决定书由原经办单位工作人员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房地产行政处理有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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