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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行政处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颁发日期】2006/04/26【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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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内部的职能分工,现就房地产行政处理中有关事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房地产行政处理的范围: 违反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注销产权证等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房地产行政处理的立案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1、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3、询问当事人或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或在场人核对签名; 4、调查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况,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处罚程序办理,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5、行政处理决定书由原经办单位工作人员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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