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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区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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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2005/07/22【颁布单位】温政办〔2005〕129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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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规划局关于加强温州市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税〔2005〕203号)的规定,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鹿城、瓯海、龙湾区政府,对温州市区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进行了测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上述市区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有效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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