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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和危房处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日期】2005/09/03【颁布单位】温政发〔2005〕41号【失效日期】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和危房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确保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和危房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管部门已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拆迁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的,在诉讼期间,房管部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二、房管部门已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拆迁。
  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送达危险房屋通知书,由房管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作出行政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拆迁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要在限定时间内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签订协议后予以拆除。在限定时间内未拆除的,由房管部门作出先予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和危房强制拆除前,该拆迁地段的拆迁人应先予提供拆迁周转用房,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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