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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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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5/31【颁布单位】温政办〔2005〕88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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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普通住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全市其他各县(市)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