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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商品住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通知

【颁发日期】2004/10/14【颁布单位】台建规〔2004〕300号【失效日期】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依据;大开间的商业铺面以分割方式销售的,以实际使用面积为计价依据。上述两种计价依据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但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部位(不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及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其它公共建筑)。公用建筑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二、实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增加套内建筑面积或减少公用建筑面积。房屋公共空间面积、通道宽度、楼梯面积等除符合强制性条文外,必须按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指标的1A级标准设计。

    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际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二)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退房的具体办法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四、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计价的商品房,房产权属登记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登记其房屋总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加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权证的附加说明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商品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仍按房屋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加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收。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行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和计价的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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