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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试行) |
【颁发日期】2006/03/16【颁布单位】台建规〔2006〕91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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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外地建设工程企业: 现将《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长期进台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并申领《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台州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在2006年6月30日后停止使用。 二、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办法发布前已承接到具体工程业务且缴纳欠薪保障金的,凭已缴纳的欠薪保障金付款凭证到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台州市招标办)办理欠薪保障金手续。如已缴纳的欠薪保障金额度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须补足本办法规定的额度。 外地施工企业取得《登记证》后承接到具体工程业务的,按《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欠薪保障金手续,办理进台手续时已缴纳到台州市招标办的欠薪保障金(剩余额度)可优先用于支付。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欠薪保障金退还手续时,全额退到台州市招标办,由企业统一到台州市招标办领取。 三、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须填写的相应表式可在台州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www.tzzjz.com)以游客身份下载,在办理进台手续时必须先进行网上申报,然后凭网上申报号(网上申报材料打印时自动产生)和其他书面材料办理进台手续。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局有关处室要加强外地进台企业的日常管理,并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重点关口的监督管理: 五、原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台建规〔2003〕298号)停止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企业 管理 通知 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从事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指监理、招标代理和检测)等建设活动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 第四条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从事建设活动的,事前须到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政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取得《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对于特殊工程或较少企业(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等)参与承接的工程项目,经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批准可办理临时进台备案登记手续,取得《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进台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临时登记证》)后可承接注明的单项工程业务。取得《临时登记证》的外地施工企业需再次承接工程业务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领取《登记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常驻组织机构应配备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驻台管理人员应符合《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管理人员配置标准》要求(下同);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乙级及以下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 (二)施工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内设质量、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常驻组织机构应配备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他施工企业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3、已缴纳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额度为50万元。对于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记录的施工企业,其欠薪保障金的额度按《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04〕10号)中以企业为单位时的额度增加。 (三)中介服务企业 第七条 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企业 (三)中介服务企业 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八条 办理临时进台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九条 办理进台(包括临时进台)备案登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按照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政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进台备案登记资料; (二)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对进台备案资料进行核查,确认资料真实、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颁发《登记证》。办理临时进台备案登记手续的,颁发《临时登记证》; (三)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对进台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后认为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原因书面反馈。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按书面反馈意见重新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后,可到市、各县(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申领交易证,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取得《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名单在台州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www.tzzjz.com)公布并提供查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3年。 在有效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清出制度。 第十二条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情况进行复查,如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清退,并注销其进台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人员,应及时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报告或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予以清退: (一)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企业
(三)中介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凡被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清退的建设工程企业,将注销其进台备案登记,并视情节轻重,1至5年内不得再进入台州建筑市场。 第十六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已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扣其《登记证》,待停业期满后再发还。 第十七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时提交的《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和领取的《登记证》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在台从事建筑活动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政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遗失《登记证》的,应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30天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申请续办。《登记证》超出有效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境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手续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格式 2、《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格式 3、《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格式 4、《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进台备案登记证》格式 5、《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格式 6、《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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