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的通知

【颁发日期】【颁布单位】台建规〔2006〕187号【失效日期】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06年3月开展了全市房地产估价市场大检查,发现个别房地产管理机构存在与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经营、垄断市场、强制评估等不规范行为。为纠正房地产估价市场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放房地产估价市场。房地产估价机构凡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06〕45号)规定,具备了相应房地产评估资格,跨区域经营的已履行了备案、告知义务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障碍。

    二、全面清理房地产管理机构与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经营现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得与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合作、联合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其房地产管理人员不得分成或收取估价机构估价业务费或好处费,不得在与其业务相关的估价机构中兼职。本通知下发前已存在上述情况的,必须在2006年6月5日前清理完毕,并将终止合作协议、兼职人员解聘协议、合作经营收支清理情况上报我局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处。

    三、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

    (一)房地产管理机构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时,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须提供抵押房地产价值资料,该抵押房地产价值资料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如该房地产在近期已发生过交易的,可以以近期交易价值资料为依据。抵押当事人有权选择提供适当形式的抵押房地产价值资料,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抵押当事人进行评估。

    (二)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房地产管理机构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迎合当事人要求对房地产进行高估或低估,不得采用市场垄断、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关闭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http;//www.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