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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古村落保护的通知

【颁发日期】2006/06/27【颁布单位】台建规〔2006〕249号【失效日期】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古村落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近几年,一些农村建设存在大拆大建现象,古村落破坏比较严重,为做好新农村建设中古村落的保护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古村落内的各项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古村落的普查建档工作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村落进行普查,并记录汇总建档。古村落的认定一般要有以下四个条件:一要有比较悠久的历史,而且这个历史还被记忆在这个村庄里面;二要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这个遗存包括物质的,还包括非物质的;三要基本还保留原来村庄的体系;四要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普查建档工作由文广部门牵头,建设部门配合。内容包括:古村落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应着重说明其历史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二、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

    做好古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保护古村落的重要措施。古村落保护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由古村落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文广部门配合。可由所在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编制要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同步进行,到2007年底前全部编制完成。古村落保护规划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重视对建筑、环境风貌、风俗人情的研究,充分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古村落保护规划不仅是保护规划,而且是整治和发展规划,要对保护和建设划定范围,既要保护又要满足建设发展的要求。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古村落

    (一)要分类保护。从村落环境、形态、人文等方面对现有古村落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确定村落、建筑的保护等级,分别落实保护措施。

    (二)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古村落内的农民建房必须按规划实施,列入保护的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新村的建设风貌与传统民居要有机协调,维护古村落的整体风貌。

    (三)要多元投入。形成当地政府、村级组织及个人、外来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对古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四)要调动村民积极性。古村落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要把村民的利益纳入保护开发计划,古村落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积极鼓励村民个人开办古村落“家居旅游”,也可以建立村级旅游开发公司,使村民在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得到实惠。

    四、加强宣传

    在古村落普查的基础上,由文广部门编制《台州市古村落普查成果汇编》,发放到各级政府、到乡镇、到村。组织开展古村落保护意义、作用、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提高全民古村落保护意识。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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