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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技术规定

【实施日期】2006/08/31【颁布单位】台建规〔2006〕301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技术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技术规定
 

    一、为加强台州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业主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前,必须申请建设工程放线验线。
    三、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实行分片管理,管理范围和职责按《台州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建设工程放线
    (一)在委托建设工程放线前,业主应当完成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
    (二)建设工程放线由业主持下列材料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单位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放线工作。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规划总平面图或定位图(含电子成果);
    3、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底层建筑施工图、地下室平面图。
    (三)建设工程放线应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等国家、省技术规范,使用统一的台州市独立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建设工程放线一般应采用极坐标法,特殊地区可采用交会法、偏心法和利用地形特征法等。
    (五)建设工程放线须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规划总平面图或定位图、底层建筑施工图和地下室平面图进行。测绘单位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的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上应标有建设工程征地红线坐标和建设工程特征点坐标。建设工程征地红线坐标和建设工程特征点坐标的个数应能满足规划放线的要求。
    (六)测量单位一般不得计算放样点坐标,如因工程需要或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测量单位可以计算。计算的放样点坐标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七)放样控制点的成果应由各片区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供。各片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提供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控制点成果。
    (八)测绘单位在利用平面控制点成果时,应进行距离和方位角检核;在利用高程控制点成果时,应与该控制点同等级以上的控制点检核;对工程技术设计书中明确水准测量等级在三等以上的,则必须与基岩高程点检核。
    (九)建设工程放线应完成所有的平面放样点和至少1个以上的高程点,高程点应按不低于四等水准精度标准引至施工场地周围可较好保护并不受沉降影响的地方。
    (十)建设工程放样点标记,应采用木桩加定位钢钉、插钢钎、在硬地面上刻十字丝等形式,不得在可移动的物体上标记。
    (十一)测绘单位发现实地尺寸与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要求不符或地形图存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放线工作,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规划管理部门和业主。规划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十二)测绘人员完成所有放样点后,现场还应做以下工作:
    1、尽可能将建筑轴线投影到施工围墙或相邻的建(构)筑物上。
    2、当放样点周边有地形特征点时,应丈量2个以上放样点到地形特征点的距离,并现场绘制每个放样点的点之记。点之记的画法可以参照测量控制点。每个点之记应经业主、施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核验并签字。
    3、须重新架设仪器,用与建设工程放线时所用的测量控制点不同的测量控制点,按碎部点测量的方法测量每个放样点的坐标和周边地形特征点;用钢尺或全站仪等丈量25%以上放样边的距离。该测量应有现场书面记录,事后不得修改。
    4、现场检查放样点与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是否满足规划总平面和定位图的要求。
    (十三)测绘单位应将实测的放样点和地形特征点点位标到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1:500地形图上,标注放样点到周边地形特征点实测距离、放样边实测距离和轴线标号等,并制作成与规划总平面图相同比例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含电子成果)。
    (十四)测绘单位应计算每个放样点测量坐标和规划坐标的差值及放样边实测距离和设计距离的差值。放样点测量坐标和规划坐标差值的限差为2.0cm;放样边实测距离和设计距离差值的限差为3.0cm。
    (十五)测绘单位应编制建设工程放线资料。资料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放线时间、放线负责人和检查人、测量控制点点名和提供单位、放线方法、外业记录、放样点测量坐标和规划坐标的差值表、放样边实测距离和设计距离的差值表、放线定位图(含电子成果)、放样点点之记、资料编号(编号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一致)等。建设工程放线资料一式5份,由业主分发给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监察部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业主和测绘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建设工程验线
    (一)建设工程验线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业主应在建设工程放线后、工程开工前,持《台州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和建设工程放线资料,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
    (三)规划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监察部门、测绘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等进行验线。
    (四)验线主要核验以下内容:
    1、检查建设工程放线资料是否齐全,先资料后实地比对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与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是否一致(复杂工程的,应在电脑上进行叠加比对);
    2、实地测量建筑物的放线尺寸与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的尺寸是否相符;
    3、实地测量建筑物各外沿边线退让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4、检查放样点测量坐标和规划坐标的差值、放样边实测距离和设计距离的差值是否超过限差。
    (五)验线人员应在《台州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上作好记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验线合格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将《台州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移送规划监察部门。
    (六)规划监察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工程实施跟踪监察。在基础基槽开挖完毕、房屋基础施工前(桩基础工程桩头定位后打桩前),应复核定位尺寸;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砼前,应复核±0.00建筑物轮廓线和高程等,±0.00高程的误差应不大于0.1米(含建设工程放线误差)。
    跟踪监察人员应在《台州市区建设工程规划全程跟踪监察记录表》上作好记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六、测绘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放验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对各建设工程放线质量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列入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动态管理考核。
    七、本规定由台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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