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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6/09/20【颁布单位】台建规〔2006〕328号【失效日期】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局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台州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建规[2004]199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落实岗位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质量和安全行为,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记分对象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从业人员。
    二、记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
    三、记分周期
   (一)从业人员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0分为管理临界点。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
    (二)企业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4分、8分为管理临界点。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记分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分立的,按原企业分值计入新成立企业,企业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
    企业记分分值(保留小数点三位)是该企业的从业人员记分分值的加权之和,其中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权数为记分人员记分值/记分人员记分当日企业在台州范围内网上统计的关键岗位人员数,其他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权数定为0.1。
    (三)按《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后,其行为仍符合记分条件的,则按本办法记分处理。
    (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不随记分分值清零而删除。
    四、记分结果处理
    (一)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含6分)以上10分以下的,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1次;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的,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1次;自列入黑名单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1年,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列入黑名单记录之日起至其承担的工程项目竣工后1年内限制承担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3、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或10分的,自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3个月内须参加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培训课时分别为8小时和16小时)和考试,3个月内不参加培训和考试的,列入黑名单记录人员按本条第2款处理规定延长处理期6个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处以限制上岗资格6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记不良行为记录之日3个月后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之日6个月内,限制承担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一周年内不参加强化培训或考试(含补考)没有通过的,对于本市注册企业人员,责令停止上岗资格,建议资格(资质)批准机关收回资格(资质)证书,直至重新按资格(资质)证书申请程序申请批准。对于台州市外企业人员,在台州市内停止上岗资格5年,并在网上通报。
    (二)企业记分结果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累计记分分值达到4分(含4分)的,台州市注册企业停止承接业务资格6个月,内部进行整顿;外地进台企业予以清退,2年内不予办理进台手续。企业累计记分分值达到8分(含8分)的,台州市注册企业内部进行整顿,并停止承接业务资格1年;外地企业5年内不予办理进台手续。
五、记分执行和管理
    (一)记分执行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各方工程建设主体(仅限投标过程的违规行为)及其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网上记分管理档案由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质量监督站负责记分分值的录入工作。 
   (二)“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应经被记分人签认。被记分人不在场的,可由其他管理人员代签。被记分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拒签的,经2名记分人员签字即生效,并附检查记录、照片等有关证据和说明。
    (三)同一被记分的行为,整改期限未到期的不再重复记分,整改期限已到期又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再行记分。
    (四)被记分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记分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书面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撤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记分人。
    (五)记分应与责令整改同步进行。执行记分时,应填写“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及被记分的企业和个人。
    (六)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即录入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记分管理档案,对企业和个人记分已达到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记录分值标准的,应及时填写《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报告单》告知当事人。
    六、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和纪律
    (一)记分执行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业务熟悉,程序严密;
    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以理服人,作风踏实。
    (二)记分执行人员在记分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七、其他
    原《台州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计分管理办法》(台建规[2004]199号)文件停止执行,原个人记分分值和相关处理仍然有效,前期记分分值不统计到企业。

附件:1、台州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内容和标准
      2、台州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3、台州市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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