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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滩涂围垦造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滩涂围垦造地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缓解我市人多地少矛盾,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台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造地和用地相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有效、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开发利用与保护资源相结合,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相结合,统筹兼顾,加大投入,优化要素配置,加快围垦造地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滩涂围垦造地建设的总体目标:从2004年--2010年,全市争取实现围垦面积40万亩。
滩涂围垦造地建设的主要任务:(1)2004年--2005年争取完成围垦造地工程5项10.3万亩、新开工10项20万亩,并开展10项6.2万亩的前期论证;(2)2006--2010年争取围垦造地工程25项30万亩,其中市区围垦造地面积10万亩。
三、政策措施
1、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综合规划,适时修编本区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滩涂围垦造地规划。
2、滩涂围垦项目的规划、立项、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由各级计划和水利部门牵头,海洋、国土、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参加,密切配合、共同把关。
3、加大滩涂围垦投入。采取政府投资与引导市场主体多元投资相结合,重大的滩涂围垦造地项目,原则上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投资。由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滩涂围垦投资公司等国有投资性企业为股东或项目业主,建立项目法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外来资本以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等形式参与滩涂围垦项目的投资建设。
4、凡确定推向市场的滩涂围垦项目,都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围垦工程的投资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由政府统一收储非农建设用地并兑现其围涂利益。
5、推向市场的围垦工程,在招标前要充分论证,在招标文件中慎重确定重要事项,包括:工程规模和建设任务、标准、工期、围区土地利用规划;政府对围成土地的收储范围和收储价格;明确给投资者的土地使用面积、使用性质、价格和使用期限,政府从围垦土地出让金中约定给投资业主的比例以及政府部门各项补助资金、奖励用地指标、转让收入的受益界定;投资业主的诸项重要义务和风险责任等,以尽量避免契约争议。
鉴于围垦工程的风险较大,对围成土地的收储标底价按工程利润适当高于项目所在县(市、区)工矿企业的净资产平均利润率的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报政府确认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围成土地的实际收储单价由竞投决定。
6、各级财政要建立滩涂围垦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滩涂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耕地开垦费、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用于围垦部分;(2)围垦补助资金的全部;(3)土地出让金扣除支付征地成本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后切出5%;(4)围垦土地出让后的收益资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围垦部分;(5)本项目所得的奖励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等。滩涂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滩涂资源的调查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国有滩涂围垦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对重大滩涂围垦工程的投入;滩涂围垦后的政府收储支出;滩涂征用;对原滩涂使用权人的补偿或养老保险支出等。
7、滩涂围垦专项资金投入到经招投标形式确定业主的围垦项目,除招标文件明确外,一概作为政府收储其所围土地的预付款。投入到政府投资的围垦项目,除规定的注册资金外,一概作为政府对土地收储的预付款。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由水利、财政部门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8、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滩涂围垦投资公司。滩涂围垦公司作为政府滩涂围垦造地的企业法人,承担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经政府授权,承担政府全额投资围垦项目的工程建设等业主责任,承担政府参股投资的围垦项目的股东管理责任。
9、未申请(领)过围垦造地农用土地的补助资金及未申报获取奖励建设用地指标的围垦项目,围垦成的土地,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外,可不列入农用地面积统计,建设项目用地时,按照建设用地有关规划直接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10、上述万亩以下围垦项目凡按规划开垦耕地面积在不超过围涂总面??60%范围内,除已用于占补平衡外,可按40%比例向省争取建设用地奖励指标;万亩以上的围垦项目在围垦施工期内,可在工程建设期内分1至2个年度,按工程进度向省争取预享受规定的建设用地奖励指标。
11、上述围垦项目获取的奖励建设用地指标,按10%比例统一进入台州市设立的专户,全市调配使用,主要用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围垦成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按规划围垦耕地面积的20%纳入台州市设立的专户,全市调配使用,主要用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进入台州市专户的建设用地奖励指标和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按成本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12、保障国有滩涂围成前的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因围垦造成损失的从事传统渔业生产作业的渔民的权益等。凡经有权限的政府及部门批准使用的国有滩涂,应依据围垦工程对原使用权人未尽期限预期收入的影响、未回收的投资等实际情况,按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政策标准,由围垦业主负责给予补偿。
13、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垦。对在《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所围垦的滩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
以上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