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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若干意见 |
【实施日期】2004/12/09【颁布单位】 台政发〔2004〕64号 【失效日期】 |
|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发展空间,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业功能区范围内集中建设并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的厂房(不含企业建设自用部分)。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 积极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特殊行业除外)。建造一层标准厂房的城建配套费全额收取,建造二层的第一层全收第二层减半,建造三层及以上的第一层全收第二层减半第三层及以上全免。原地改建成多层厂房的,城建配套费全免。 第三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期间涉及到的市及市以下收取的规费一律减半收取。各县(市、区)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可给予每平方米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四条 对以协议出让方式建造标准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工业用地的最低价供给。对村集体利用村留地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可以用划拨的方式供地。 第五条 对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鼓励其进入工业标准厂房。 第六条 对标准厂房建设的项目审批,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全程跟踪服务。在报批资料齐备的条件下,发展计划部门项目受理、项目批复,建设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土地预审意见办理、出让地价确定、供地手续办理,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等,每个程序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七条 标准厂房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施工过程中接受建设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提供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房产证、土地证发放到位。 第八条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约定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半年内开工,两年内完成标准厂房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者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完成厂房建设的,不得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予以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仍未开工的,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费用或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的20%以下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各地要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对规划五年后实施的村留地、宅基地、山坡地、商业用地、村整理用地等,在符合环保、安全、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可采用“长规划,短安排”的办法,近期快速供地建设标准不等的工业标准厂房,城建配套费全免,地块用地性质不变。 第十条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以上的工业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以后,要优先安排标准厂房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投资建造标准厂房的,凭有关批件及预算报告,商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支持。经批准后,贷款按建造进度逐步到位。贷款方式先确定担保贷款,竣工后再用土地、房产证抵押,贷款利率按同类同档利率计算。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在第二年年初对县(市、区)上一年标准厂房建设情况进行评比,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奖金从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的园区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也可适当予以奖励。 http;//www.law110.com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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