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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 |
【实施日期】2005/06/01【颁布单位】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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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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