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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的意见 |
【实施日期】2004/08/05【颁布单位】 台政发〔2004〕43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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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工业建设用地管理,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 1、工业区块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经济社会和特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规划用地规模应科学、合理,留足工业发展的用地空间。 2、合理布局工业。工业应向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区块和工业园区(开发区)集聚。除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个别企业确需增资扩建外,原则上停止零星工业建设供地。 3、各级政府要编制本地工业项目用地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此作为分配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实现工业用地的有序开发。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 4、加强工业用地的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程序和审批权限要求审批土地。工业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由项目审批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坚决制止多占少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为。对超定额指标用地的必须核减用地规模,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项目跨年度实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结转手续。未办理的,项目建设完工后,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 5、工业建设项目应本着“统筹发展、集约利用”的原则,切实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严格把关。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行业及区域特色制造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20%以上的,今后项目需扩建时,用地予以优先考虑。 6、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企业不再定绿化率指标,由园区管委会按规划统一布置。工业建设项目总体容积率一般应大于1.0,绿地率控制在20%。 7、工业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应统一纳入工业园区(开发区)或工业区块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范围。确需在内部设置的,企业内部非生产性用房用地比例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程总建筑面积的15%。 8、积极推行建设多层厂房,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特殊行业除外)。鼓励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建造一层的城建配套费全额收取,建造二层的第一层全收第二层减半,建造三层及以上的第一层全收第二层减半第三层及以上全免。原地改建成多层厂房的,城建配套费全免。 9、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小规模工业建设项目和现有规模下企业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标准厂房,不再单独选址供地。 10、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各级政府应统筹兼顾,抓好标准厂房建设。工业园区(开发区)资产经营开发公司要集中财力开发一批标准厂房。鼓励村集体以资金或土地入股方式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村留地搞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民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标准厂房开发经营,建设期间涉及到的市及以下收取的规费一律减半。园区建设扶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开发标准厂房建设补助。标准厂房建设列入县(市、区)政府年度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依靠市场配置土地资源 11、择优确定工业用地项目。对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工业用地,应推行“招拍挂”,以工业项目的产业先进性、投入产出率、投资强度等为竞标的主要依据,择优确定用地项目。 12、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老厂区扩大生产规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使用土地,防止土地圈而不用。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13、各类企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凡城市规划调整涉及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一律由政府给予原企业工业用地搬迁补偿后,统一收储。根据规划规定的用途,通过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供地,进行综合开发。 四、建立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 14、严格执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工业建设项目竣工时,一律进行用地专项复核验收,验收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实施。对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及用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未经验收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 15、建立工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土地集约利用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并暂停办理该地区新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各地应及时提供使用。建立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的地区,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 本意见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各级政府应根据区域经济实际,专门研究、出台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2004年度全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计划(略)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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