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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9/19【颁发文号】 苏建规(2007)24号【失效日期

 

苏建规〔2007〕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科〔2005〕226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监督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部、省、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大对漏报、瞒报施工图审查项目的查处,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即擅自施工的项目,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二、审查业务的委托和受理
凡我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构审查。对于技术复杂或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无资格审查,确需委托市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工程项目,应在征求我局意见同意后,方可委托;委托省外的,应征求省建设厅意见。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认定的范围承接审图业务,不得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超范围审查的,一经查实,我局将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三、审查机构结对交流
每季度确定若干专业或一种建筑类型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之间进行结对相互审查、交流,不断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审查技术人员的审查水平和审查质量。相互审查的结果可作为本单位审查人员业绩考核、聘任的依据。每季度各机构交流结对名单在季度工作例会上确定。
四、保证审图质量,提高审图效率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减少漏审,避免错审情况的发生。对特级、一级和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实行会审、校审制度。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保证送审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认真对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对审查意见的回复、图纸的变更要规范,不得随意撤换已审查过的图纸和勘察报告,对重新变更的图纸应编入更新的目录中一起送审,回复应统一使用“苏州市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见附件1)。对审查意见回复三次(含三次)以上仍不能符合要求的,或因勘察设计质量低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较多,在回复过程中随意撤换已审查过的图纸或勘察报告,审图机构可以退回施工图,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书。并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查,并对相关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市、县(市)建设局。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我局提出复查申请,由我局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需报省建设厅复查的由我局上报省厅复查。
五、加强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建筑节能审查作为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07〕492号)要求进行审查,把好建筑节能审查关。
六、严格执行收费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对因勘察设计质量低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较多,在回复过程中随意撤换已审查过的图纸或勘察报告,造成重复审查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根据实际发生重复审查增加的工作量,可以收取一定的重复审查费用。重复审查费用应视实际增加工作量优惠收取,最高不得超过原费用标准的80%;对已经审查通过或已出具审查意见书,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引起施工图部分修改的项目,审查机构可根据实际修改部分发生的审查工作量收取审查费用;对已经审查通过或已出具审查意见书,由于建筑物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和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造成施工图重新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审查,审查机构按新申报项目重新收取审查费用。
七、信息报送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记录、整理、汇总、上报审查数据信息:
1.每季度、半年和年终(7日内)上报“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情况汇总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有关审查数据信息。
2.每月7日前上报“苏州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见附件2,无记录数据的亦应进行零报告)。
3.对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以及转让、出售、出租或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上报我局查处。对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我局。

附件:1.苏州市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doc
2.苏州市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报表.doc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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