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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苏州市房管局关于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中对原住房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7/11【颁发文号】苏房改〔2007〕16 号【失效日期



市房管局关于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中对原住房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中对原住房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中对原住房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房改〔2007〕197号)和《关于供应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通知》(苏建房〔2007〕1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申购家庭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含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对申购家庭的原有住房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原有住房指申购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原有住房包括在五年内已转让所有权的私有住房和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四、原有住房是私有住房的,购房时可保留原私有住房。但住房供应时,除二人户家庭外,其他家庭均降低一个家庭人口段的资格供应住房。


五、原有住房是承租公有住房的,购房时必须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政府承担与所退出公有住房同等建筑面积的购房款。政府承担的购房款指政府按优惠销售价格(层次调节后)购买与所退公房同等面积部分的购房款,不包括其他费用。
退出的原有住房使用管道煤气的,若新购住房需购房人缴纳管道煤气初装费,政府按现行标准补贴管道煤气初装费。


六、申购家庭所退出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本家庭人口段供应优惠面积标准50%的,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家庭外,可提高一个家庭人口段的资格供应住房。
七、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五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购房时优惠面积中与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的同等建筑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价。但不调整家庭人口段的供应资格。

八、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成套住房的,按房产证上的产权面积计算;非成套住房的,按1.2 的系数将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九、申购家庭在受理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何种供应形式的住房,对原有住房的处理意见。


十、需要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凭公有住房退租凭证、购房合同和购房付款结算清单等与受理部门办理退房结算手续。受理部门进行审查,确认政府承担的购房款的额度和补贴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出具公有住房退房证明。
房产开发公司根据受理单位出具的相关结算凭证,为购房家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十一、申购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购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在五年内的住房情况等材料。对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购买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主管部门应收回所购住房,四年内不再受理其购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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