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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供应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市区积极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应工作,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更好地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没有成套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支付能力的问题,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房改〔2007〕197 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保持原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形式的同时,增加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形式,切实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性质 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性质相同,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不同供应形式,都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都是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限定供应对象、专门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指政府部分出资与购房家庭共同拥有同一套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产权的情形。 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购程序、资格审查规则、供应摇号规则基本相同。申购家庭须经申请、核实、公示、复核、批准后凭证购买。 二、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应对象 2007 年度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具有我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 年,且实际居住满5 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住房社会保障标准面积(近期为人均建筑面积16 平方米)以下;家庭年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 倍以下(近期定为3 万元以下)的家庭。今后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三、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供应价格 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价格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与同地段的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价格相同。 购房家庭购买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有政府出资,对政府出资部分应承担国有资产占用费。因此购房家庭须按月缴纳国有房产使用费。国有房产使用费的标准在综合考虑市场租金水平、管理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近期国有房产使用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 元)。国有房产使用费的标准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适时调整。 四、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家庭出资份额及承担的费用 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不得低于房价款的50%。房价款为房屋主体面积和阁楼的出售价款,车库等其他费用不纳入房价款的计算范围。 购买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政府出资部分按标准面积内的优惠基准价折算成产权面积。政府所占产权面积由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代表政府向购房家庭按面积收取国有房产使用费。 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契税、物业管理费等房价款以外的所有费用由购房家庭承担。 五、购房家庭原有住房的处理 申购家庭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含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对申购家庭的原有住房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原有住房指申购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原有住房包括在五年内已转让所有权的私有住房和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原有住房是私有住房的,购房时可保留原私有住房。但住房供应时,除二人户家庭外,其他家庭均降低一个家庭人口段的资格供应住房。 原有住房是承租公有住房的,购房时必须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政府承担与所退出公有住房同等建筑面积的购房款,原有住房使用管道煤气的政府补贴管道煤气初装费。所退出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本家庭人口段供应优惠面积标准50% 的,住房供应时,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家庭外,可提高一个家庭人口段的资格供应住房。 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五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购房时优惠面积中与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的同等建筑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价。 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成套住房的,按房产证上的产权面积计算;非成套住房的,按1.2 的系数将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优惠的低保家庭,也可以按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参加申购。但购房后,必须无偿退回廉租房;停发租金补贴。 六、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权属处理 申购家庭购买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必须在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标记,并标明首次购买时政府所占的产权面积。 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家庭,在五年内可一次或分期按原价格、五年后可按届时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价格,购买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产权中政府所占的产权面积。购买全部产权面积后,可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享有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权益。 申购家庭购房后,对确实需要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的,五年内或未取得全部产权前由政府原价格回购,五年后并取得全部产权后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买时价格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出售收益,其余出售收益归购房家庭所有。 申购家庭购房后,负责所购房屋的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关的全部费用。 七、其他规定 申购家庭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材料,不得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购买住房;购房家庭应按时足额缴纳国有房产使用费;不得私下转让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主管部门应收回所购住房,四年内不再受理其购房申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管理部门、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掌握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市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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