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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秩序,促进存量房买卖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以下简称操作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和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应当持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入网登记表、经纪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等级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操作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 第五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及时受理经纪机构用户入网认证手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执业经纪人网上管理业务培训。符合入网条件的经纪机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及时发放执业经纪人专用加密钥匙,并通过操作系统上网公示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业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档案。 第六条 通过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入网认证的经纪机构或执业经纪人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办理承购或出售信息挂牌登记手续时,承购方或出售方应当出示身份(资格)证明。其中,办理出售信息挂牌登记的,出售方应当同时提供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售房屋相关权利人同意出售信息网上挂牌的文书。 承购方或出售方委托第三方代理承购、出售事宜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同时提交承购方或出售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入网经纪机构受理出售或承购信息挂牌登记事宜时,应当认真查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要件,不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不得接受挂牌登记。经纪机构查验无误后,属于承购信息挂牌登记的,当即通过操作系统录入承购方基本信息和详细承购信息;属于出售信息挂牌登记的,当即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出售方基本信息和出售房屋基础信息,并上传至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完成出售房屋权属状况的审核,同时将审核意见和审核无误后录入的出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通过操作系统下传至相应经纪机构。 第十条 出售房屋权属状况审核通过以后,经纪机构应当立即通过操作系统录入详细出售信息。 承购信息详细录入或出售房屋权属状况审核通过以后2日内,承购方或出售方应当通过登记挂牌受理经纪机构在线校对、修改录入信息,确认无误后在登记挂牌受理经纪机构打印的存量房承购或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上签章,然后由登记挂牌受理经纪机构通过操作系统上传备案,最后由管理机构即时上网公布登记挂牌信息。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或通过其它媒体自行发布存量房出售信息的,应当在该存量房出售信息经过网上公布以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承购或出售信息网上公布有效期为90天,逾期仍未成交的,管理机构将即时撤下网上公布的挂牌信息。 有效期内,除公布的挂牌价格应当按承购方及其居间代理委托经纪机构或出售方及其居间代理委托经纪机构意愿,由登记挂牌备案经纪机构或辖区管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在存量房承购或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挂牌价格区间内进行调整以外,其它公布的内容均不得变更。 有效期内,承购方或出售方确需提前撤销挂牌信息、且未与任何经纪机构网上签订存量房承购或出售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的,提前撤销挂牌方需持本方身份(资格)证明、存量房承购或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到登记挂牌备案经纪机构或辖区管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办理提前撤销挂牌手续。 第十三条 存量房出售方或承购方可以自行寻找买卖对象,也可委托入网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经纪服务。 委托居间代理经纪服务,可以委托独家,也可委托多家。委托独家的,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行委托其他经纪机构;委托多家的,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委托3家以内(含3家)经纪机构。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项前,应当认真查验委托方身份(资格)证明和出售房屋房地产权属证明,核实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不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服务事项;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操作系统与出售方或承购方网上签订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居间代理经纪服务委托形式。 第十五条 出售方或承购方与经纪机构就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宜达成意向后,应当通过受托经纪机构网上签订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委托协议,然后由协议双方在线校对、协商修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打印文本上签章。 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打印以后,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在2日内负责将委托协议电子文本通过操作系统及时上传备案。 委托协议打印文本签章页上应当加盖负责执行该项居间代理业务的执业经纪人注册专用章。 第十六条 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网上备案后,协议内容不得变更。 协议双方确需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协商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原委托协议自书面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废止,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即时通过操作系统办理备案协议撤销手续。 第十七条 存量房出售居间代理受托经纪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促成买卖意向后,应当为买卖双方免费提供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的服务。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由出售房屋所在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存量房出售或承购信息网上登记挂牌和存量房买卖契约网上签约服务。 第十八条 出售方与承购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成意向后,应当通过操作系统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然后由买卖双方根据打印的契约草稿或在线校对、修改契约内容,确认无误后分别由买卖双方在线输入各自的契约密码,最后由契约各方当事人在打印的契约正式文本上签章。 存量房买卖契约正式打印以后,网上签约受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通过操作系统将契约电子文本及时上传备案。 第十九条 存量房买卖契约网上备案后,契约内容不得变更。 依法裁定契约无效或契约约定可以解除契约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契约的,由有权解除契约的一方或买卖双方,会同居间代理委托经纪机构执业经纪人,持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备案契约书面申请、解除契约协议书、身份(资格)证明、原契约和居间代理委托协议打印文本等,通过出售房屋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在线输入各自密码,方可办理备案契约撤销手续。管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撤销备案契约以后,原契约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入网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出售或承购信息挂牌登记、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买卖契约的上传备案信息,严格遵守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对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内冻结其网上操作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该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直至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通过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http://clf.szfcweb.com)及时公示入网经纪机构及其执业经纪人基本信息(包括诚信记录)、存量房出售(承购)基本信息、存量房出售(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和存量房买卖契约示范文本、存量房买卖每日成交信息,并为当事人提供存量房出售(承购)挂牌登记表、存量房出售(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和存量房买卖契约等备案文档的在线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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