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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操作规程 为统一规范全市房屋预告登记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由房屋买卖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约定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的预先登记。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并经房产登记机构核准后,由房产登记机构颁发给预期权利人的一种凭证。 二、本操作规程所实施的预告登记包括: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合并登记;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当事人指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如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已有预告登记的约定,预购人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购房收据或发票; (五)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当事人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所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抵押合同载明的抵押权人。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 (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转让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合并登记的当事人指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抵押合同载明的抵押权人。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合并登记,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购房收据或发票;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转让合同。 六、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的当事人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所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如果凭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则可以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注销登记。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注销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五)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 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的当事人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所记载房屋权利人和抵押权人。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二)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三)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证明。 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在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则抵押权预告登记应一并注销,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一)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四)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所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注销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五)单方申请的提供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 (六)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证明。 九、本操作规程所实施的预告登记实行一审核准制度。 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审核意见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等材料,同意办理该房的预告登记,房屋权利人 。 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审核意见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同意办理该房的预购抵押的预告登记,抵押权人 。 十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的审核意见: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另因房屋贷款,全部房屋属于抵押范围,权利价值 万元,抵押权人 ,房屋权利人 。 十三、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的审核意见:根据双方同意办理注销预告登记的书面申请(或生效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同意办理该房屋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如预购商品房上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的审核意见:根据双方同意办理注销预告登记的书面申请(或生效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证明,同意办理该房屋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十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的审核意见:根据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证明、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同意办理该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十五、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时,应予以收缴。 十六、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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