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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苏州市关于共有产权型住房抵押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8/01/10【颁发文号】苏房改[2008]1号【失效日期

苏州市关于共有产权型住房抵押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4号文件精神,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对保障性住房中共有产权型住房抵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共有产权型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一种供应形式。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型住房时可设立抵押权。

3.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抵押物为整套住房。整套住房中由政府出资帮助购买形成的政府产权面积随之办理抵押登记,不再另行办理政府产权面积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政府不承担个人贷款的还款责任。

4.处置设立抵押权的共有产权型住房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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