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从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进行调整。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核定。 二、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的最高限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高限额相同。 三、新调进单位的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参照同类人员的职工住房(租金)补贴额核定发放。 新增退休人员的职工住房(租金)补贴,从领取退休费的当月起,参照同类人员的职工住房(租金)补贴额核定发放。 四、职工住房(租金)补贴的计提基数口径等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