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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类型商品房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比例的通知 |
【颁发日期】2004/08/01【颁布单位】苏房计财[2004]12号【失效日期】 |
| 各区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园区、高新区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产交易处、房地产监理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苏府[2002]66号)自2002年8月1日实施以来,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为我市物业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的收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区独立式别墅和联排别墅、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的大量出现,维修基金再按一个比例缴交显得有些不够合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决定将部分类型商品房维修基金缴交比例调整如下: 一、纯独立式、联排别墅,购房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维修基金。 二、高层、小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 缴交维修基金。 三、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实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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