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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实施日期】2008/03/01【颁发文号】深地税告〔2008〕4号【失效日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本征收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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