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政策法规案例数据库政策解读税费专题法律论文合同文本房产名词问题咨询

文件题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

实施日期】2008/03/01【颁发文号】深地税告〔2008〕4号【失效日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本征收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浙ICP备05044035号关于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