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规管〔2007〕5号
机关各处室、越城区规划分局,有关单位: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是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06]68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规划管理机制的一项必要手段,通过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关口前移和全过程跟踪监督,实现对各类违法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在萌芽状态遏制的管理目标,确保各项规划全面、有效地实施,进一步巩固“阳光规划”、“和谐规划”成果。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跟踪管理 (一)规划跟踪管理是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实施的有力保障,严格执行放线验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地上建筑施工到场、外部装饰到场、场外建设到场的“五到场”制度,建立日常跟踪与阶段性巡查相结合的跟踪监督制度。 (二)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手册》制度,凡未按照管理手册要求取得复样合格、基础验线合格意见的,不得继续施工。 (三)未按规划许可擅自调整规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监督的要求及时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二、全面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建设项目批后现场公示制度是实施“阳光规划”工作机制的主要载体,是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现场公示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我局直接管理区域的所有常规建设项目(除临时建筑、居民自建房、户外广告、招牌等零星工程外),接受社会公众投诉与监督。规划公示牌应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在建筑验线之前完成。 三、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竣工核验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因工程建设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认可的,须报请我局批准。 (二)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后,申请人方可向我局提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我局按规定程序组成核验小组进行核验,涉及重大基础性、公共性和经营性的项目进行公开核验,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三)根据浙建法[2007]4号文件的规定,凡未取得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工程备案、不得办理房产权属证明等手续。 四、严肃处理建设项目实施中各类超建行为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的房产竣工实测面积超房产预测面积,或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面积超规划许可面积的,根据省建设厅浙建法[2007]4号等文件之规定,视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超建面积在合理误差外或未按经规划审定的施工图施工而引起的超建工程,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06]234号)的规定处置。 2、竣工项目与审定的施工图复核基本一致,但存在施工误差,若超出面积在省建设厅浙建法[2007]4号文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我局将此情况函告市国土部门,然后根据国土处置意见对超建部分进行规划确认。 3、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程与审定的施工图复核一致,因竣工房产实测面积与房产预测面积在计算上引起的细微误差,不作规划调整。 附: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条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报材料
绍兴市规划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条件
根据浙建法[2007]4号)文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达到下列条件,建设单位方可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分期工程为分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及各项配套设施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载明的要求全部竣工; 二、建设工程在基槽浇筑前已通过规划验线,并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无未经依法批准的工程; 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要求接入城市系统;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附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报材料
按照浙建法[2007]4号)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建设工程竣工并达到本通知规定条件后,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我局提出规划认可申请: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3、需验收的竣工总平面图、各项工程竣工施工图(涉及城市规划部分); 4、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 5、市政公用等部门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要求接入城市系统的证明材料; 6、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