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规规〔2007〕19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证件核发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越城区规划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规划行政管理证件的核发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依法行政水平,经研究决定对绍市规规[2007]8号文进行修订。现将《绍兴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证件核发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规划局 主题词:规划管理 行政许可 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市府办、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 张金如市长、徐明光秘书长
绍兴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2日印发 绍兴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证件核发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依法依规地履行规划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规划行政管理证件包括以下三类: 1、规划行政许可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非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认书。 3、规划行政监督证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三、规划行政管理证件的核发应按照“依法、便捷”的原则进行,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对利用原址改建、扩建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在报送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前应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无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有关资料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在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或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需改变用地红线的,凭国土部门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认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工程; 3、新建、改建、扩建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城市管网工程; 4、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城市公共绿化和环卫工程; 5、新建、改建、扩建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6、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其他独立设置的构筑物; 7、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大修工程; 8、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对重要公共建筑项目、3公顷以上的住宅开发项目在申请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书。 (四)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因工程建设需要而搭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确需临时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2、市政、环卫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对使用本单位建设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情形 1、城市改造项目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实施开发前先以拆迁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按本条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项目的规划许可证件。 2、对国土部门统一征用、收储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地块,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规划部门不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国土部门的规划征求意见函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函告国土部门。 3、个人自建住房属新建、扩建的,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个人小面积自住房(住宅)属危房修缮的,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5、由政府性机构统一组织的历史街区修缮、街景改造以及建设主体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集中性大型修缮工程,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再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认书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6、对店招和不涉及重大结构变动的外立面出新等外部装饰、装修类工程,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7、户外广告、埋设管线、开设通道等并联审批事项,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8、城市公共绿化提档、交通设施修缮工程,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9、对电力、电信、热力等架空线路,不涉及土地征用问题,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单。 (六)建设工程在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场外工程,不再单独发放场外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自发文实施之日起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包括附件、附图),原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时已发放的建筑许可证(悬挂证)视作有效证件,在竣工规划核实时不再换证。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之日起执行,原绍规规[2007]8号文发布的《绍兴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核发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